【基本事实】
a公司与关联方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f公司、g公司存在大量资金往来,且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f公司、g公司分别和其他公司之间均存在资金往来。a公司全资控股的公司包括b公司、c公司、d公司,a公司的大股东和其他人共同设立了e公司、f公司、g公司。由于关联公司资金往来频繁,每年底在统计各公司之间往来款时,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并且不同公司间统计的结果往往还会出现差异。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大股东希望财务能够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财务部门经过分析,建议在各公司均单独设立一个财务人员,专职负责往来款的管理,并要求每日对账,确保资金往来的清晰。
【存在问题】
财务部门提供的方案从理论上看,比较可行。但从实际角度看,各公司均单独设立一个财务人员无疑会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即使人员到位,也不能保证每个人员的综合能力能够达到精细管理的要求,仍然可能会出现往来款管理混乱的情况。
【筹划方案】
建议a公司作为母公司,设立集团公司。其他各公司的资金均定时上缴集团公司,各公司需要资金时,只能从集团公司拆借。从原来往来款的“多对多”形式转变为“一对多”的形式,最大程度减少中间环节,减少发生错误的概率。具体方案是:
第一步,a公司收购e公司、f公司、g公司现有股东的股权,收购完成后,实现a公司对三家公司达到控制的要求(建议持股比例均能达到50%以上)。
第二步,以a公司为母公司,申请设立集团公司。
【筹划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规定: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第七条规定: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
【特别提示】
上述筹划完成后,对于集团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如果未约定利息的给付,可能会存在被税务机关要求做纳税调整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第九十八条规定: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相应调整涉及税收协定国家(地区)关联方的,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有关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开展磋商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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