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封强律师事务所张吉云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未经评估的国有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合同效力,应当考量合同的交易是否存在以下情形:(1)是否存在恶意串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2)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资产拍卖、转让情形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避免国有资产因低价转让而流失,核心是保护国有资产。在因财产流转而发生争议时,对占有、使用、经营国有资产的民事主体给予特殊保护有违我国《物权法》第4条确立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基于国有资产保护而设定的强制评估规范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0条虽然规定“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立项、确认,该经济行为无效。”但该细则是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亦不能直接以此否认合同的效力。a公司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出让了涉案股权,符合《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进场交易的要求。因此,a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张吉云律师,副主任律师,致力于企业法律顾问,企业管理服务,民间借贷金融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公司民商经济纠纷,复杂婚姻纠纷等领域。荣获优秀青年律师,昆山市司法行政先进个人,昆山市优秀公益律师,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
张吉云律师支招
1.
未经评估的国有资产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虽然主流意见认为对于未依法评估的国有资产交易合同并不必然无效,但在具体个案中仍有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张吉云律师补充:
2.
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主要以部门规章为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了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但法院基于保护国有资产的立场,可能会以未经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为由判定为无效。因此,对于涉及国有资产的交易活动应当规范操作行为,严格遵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原则和规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