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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时限的确定性总结

2024/2/10 12:12:18发布20次查看
很多纳税人从接到税务机关的检查通知后就惴惴不安的等待税务机关的的处理或者处罚决定,或者不予处理、处罚的相关通知,很多情况下纳税人都左等右等等不到任何相关的进程通知,不知道究竟何时税务机关会给自己怎样一个痛快。本文总结了税务机关稽查的时限,可以帮助纳税人判断自己什么时候能够等到税务机关的“裁决”,以供纳税人参考。
稽查一共有4个过程:检查、移交审理部门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出具审理结果。
检查正常是60天。但是也有可能会在60天以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即如果不延长检查的情形下,检查时间最少是60天,延长的话,貌似得看税务局的心情。
移交审理部门审理是5个工作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这一条没有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移交相关文书。
提出审理意见正常情况是15天。《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条规定:“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所以,“正常情形”是15天,“非正常情形”那可说不定啦。
出具审理结果没有明确规定在多少时限内作出结论,但是一共规定可以作出四种结论。《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五条规定“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所以一共有税务处理、税务处罚、不予处罚、无违法行为四种情形。但是都没有明确规定在作出审理意见后多久就要出结论。
但是如果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需要在从稽查局移交受理后在30天内做出决定,延长期限不能超过15日,也即一共45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所以如果你的案件属于重大税务案件,税务机关做出结论的日期还是能够期盼的。
由于多个环节存在时限延长或不计入时限的情形,这导致很多稽查案件持续时间非常之长,在一定程度上也变相增加了滞纳金的数额。以下是我们以表格的形式展现的税务机关在稽查的各个环节的时限:
本文来源于明税、税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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