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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性房地产概念的理解及税务上是一次性抵扣还是分两年?

2024/2/10 13:10:11发布18次查看
投资性房地产是会计上的概念,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的特征与范围包括: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与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如何区别?
1、通过用途来区分:自用的建筑物,属于固定资产;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属于存货;自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至于经营租入再经营租出的房地产,也就是所谓的二房东性质,由于无所有权,不作为资产处理。
2、举个例子来区分:呆呆房地产公司开发了一个房地产项目,总共8层;底层用于出租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2-5层用于出售、6-8层自用。假设该房地产项目不同用途的部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如何做区别确认?
底层应该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2-5层应该确认为存货、6-8层应该确认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由于目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未见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规定,造成增值税处理上有一些争议。
一、自建的不动产
进项税额可分期抵扣
对于自建的不动产项目,建成后准备自用,则建造阶段核算时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例1.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开工改造旧厂房,该不动产取得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原值为2000万元,装修时已计提折旧1000万元,假设无净残值。改造厂房设计费21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2万元,当月未认证;采购建筑材料468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8万元,当月认证通过;取得工程施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206万元,当月认证通过,税额6万元。
(1)装修日:
借:在建工程1000
累计折旧1000
贷:固定资产2000
(2)发生改造费用:
借:在建工程8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2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9.6(74×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4.4(74×60%)
贷:银行存款等886
(3)下月设计费认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2(12×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8(12×4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2
(4)第13个月可抵扣进项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4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34.4
(5)工程完工:
借:固定资产1800
贷:在建工程1800
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
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
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或在建建筑物,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的,即使未签订租赁协议,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土地开发费、建筑成本、安装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支付的其他费用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均计入“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科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根据以上规定,会计上计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的,进项税额才可分期抵扣,对于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或者“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科目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
例2.2017年1月1日经董事会批准,甲企业购入一栋烂尾楼,进行建造后对外出租。2月1日实际支付价款105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5%),并认证通过,当日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所有权。3月1日开始委托承包商继续建造,12月31日建造完成,建造成本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22200万元(税率11%),并认证通过。
(1)购置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0
贷:银行存款10500
(2)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00
贷:银行存款等22200
(3)完工结转: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3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30000
三、购进投资性房地产
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固定资产”,应分别适用不同的企业会计准则。如果以购进、投资转入或以物抵债等方式取得的不动产,如果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会计上按照准则规定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不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如此大额资产的进项税额可能会造成增值税长期留抵。
例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购置了一套商业房用于出租,购置价为222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购置房产时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投资性房地产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0
  贷:银行存款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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